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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17-12-05
来源:先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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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据新华社北京12月4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包括七方面内容: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工作,切实保障村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村集体利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夯实党的执政根基。

二、人员组成。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名,提倡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员担任主任,原则上不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三、职责权限。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村务、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和收集村民有关意见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有以下权利:(1)知情权。(2)质询权。(3)审核权。(4)建议权。(5)主持民主评议权。

四、监督内容。村务监督委员会要紧密结合村情实际,重点加强以下方面的监督:(1)村务决策和公开情况。(2)村级财产管理情况。(3)村工程项目建设情况。(4)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5)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情况。(6)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五、工作方式。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按照以下方式实施监督:(1)收集意见。(2)提出建议。(3)监督落实。(4)通报反馈。

六、管理考核。有计划地开展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教育培训,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县一级负责培训,其他成员由乡镇负责培训。乡镇党委和政府及村党组织要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日常教育管理,帮助其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水平,乡镇每年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七、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牵头协调,民政、党委农村工作综合部门等单位共同参与,加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