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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如何对请示报告工作监督问责”等三则

发布时间: 2019-03-15
来源:先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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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那么,根据《条例》党组织应如何对请示报告工作进行监督与追责?

  (一)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督查机制,并将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和巡视巡察范围。

  (三)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通报。

  (四)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对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中出现的主体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问题,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提醒纠正,并将有关情况体现到考评通报中。

  (五)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擅自决定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事项,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

  2.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的;

  3.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

  4.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的;

  5.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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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费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应如何交接工作?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1)交接双方必须当面进行交接。调出或离职人员必须将本人掌握的党费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全部移交给接交人员,同时还要保证所移交资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交接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督,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派人监交,或者可以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人临时接管党费。

  (3)交接双方应当按照移交清册所登记的事项逐项移交,并逐项核对。主要内容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票据、印章等。

  (4)交接工作完成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应当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详细说明。

  请问村、社区党委能审批预备党员吗?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村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必须经过乡镇党委审批;《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因此,村、社区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