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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履职担当者撑腰 为改革创新者护航

发布时间: 2018-12-03
来源:先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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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长春市委办公厅印发了《长春市容错免责机制操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正式印发之际,长春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就《办法》的制定印发和具体实施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办法》制定的背景和过程,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意见的实际举措,是推进《关于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干事担当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落细落实的具体细化,对于破解少数干部“不敢为”“不愿为”问题,树立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允许试错的鲜明导向,激励干部不断解放思想、创新突破、担当作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问:《办法》的制定工作遵循什么原则?

  答:《办法》重点把握三条原则:一是继承与发展相结合原则,既充分借鉴2016年我市出台的《关于建立党员干部干事担当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又对其中容错情形和操作环节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二是突出服务全市中心和大局原则,在容错免责情形中,对推进全市中心和大局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失误过错进行了明确阐述,真正体现了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的思想;三是便于操作、简便易行原则,力求做到容错免责工作机构健全、适用情形清晰、认定程序规范,易操作、好执行、能落实。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层面?

  答:《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为主体进行追责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其他层级为主体追责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问:《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10条,详细规定了实施容错免责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容错免责的概念内涵,即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偏差失误,经组织认定符合容错免责适用情形的,视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二是建立了容错免责工作机构。三是规定了可以申请容错免责的8种情形。四是规定了容错免责的认定程序。五是强化了容错结果运用。六是实行回避制度。七是实行案件责任追究制。八是明确各级党委(党组)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问:容错免责的工作机制是怎样的?

  答:建立容错免责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容错免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要事项会商。联席会议对市委常委会负责,重要事项向市委常委会报告。联席会议由市委组织部召集,吸收纪检监察、巡察、督查、信访、财政、审计等与问责相关的单位作为固定成员,也可根据问责事项吸收环保、安监、统计等相关部门作为临时成员,吸收市人大法制委、市政协社法委作为监督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委组织部,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可邀请容错免责申请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群众代表、服务对象、专家学者列席会议。

  问:可申请容错免责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答:《办法》明确,除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责任事故以外,以下8种情形可以申请容错免责。即: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上级党委政府决策精神的;不是个人专断,而是经过集体决策程序的;不是主观故意,而是一时疏忽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关程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不是谋取私利,而是为了干好工作的;创新工作方法并取得重要成果和成效的;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打造“五个升级版”、实现“六个目标”,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执行急难险重任务、化解风险矛盾、破解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担当尽责,因政策界定不明确、客观形势变化及不可抗力等原因,未实现预期效果、产生失误错误或引起负面影响的;除以上情形外,经联席会议综合分析研判,认为应当容错免责的。

  问:请具体介绍一下容错免责的认定程序。

  答:《办法》明确,对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通过以下程序认定。一是提出申请。领导干部可能受到问责或明确受到问责时,在组织未正式作出处理决定前,认为符合容错免责适用情形的,可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对符合容错免责适用情形的,以党委(党组)文件形式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对不符合容错免责适用情形的,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要采取适当方式及时予以答复。领导班子的容错免责申请,可直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也可结合实际,直接提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容错免责建议,报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有关情况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二是调查核实。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容错免责申请后,经研究,对确需调查核实的,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办理。三是研判认定。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听取调查核实情况,综合分析,判定责任,提出意见建议,报市委研究确定。四是结果反馈。对于容错免责认定结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对于认定不予处分及组织处理的,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对于需要纠错整改的,在反馈认定结果的同时,下达纠错通知,责令容错免责对象限期整改,相关责任单位要适时跟踪整改情况。五是组织谈话。党委(党组)及其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容错免责对象谈心谈话,强化思想引导,做好警示提醒和打气鼓劲工作。对担任正职领导职务的,由上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或指定有关负责同志进行谈话;对担任副职及以下领导或非领导职务的,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主要领导或指定有关负责同志进行谈话。

  问:容错免责的结果如何运用?

  答:《办法》强化容错结果运用。对认定为不予处分或作批评教育等处理的,不影响评先选优、表彰奖励和提拔使用,以及“两代表一委员”推荐等。对认定为免予处分或从轻、减轻处分及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的,影响期内使用和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影响期满后提拔使用时应向上一级组织作出说明。

  问:如何确保容错免责工作客观公正落实到位?

  答:《办法》明确实行回避制度。联席会议及办公室、调查组成员和有关人员与容错免责申请对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或属于身边工作人员等关系的,须申请回避。

  此外,《办法》特别提到实行案件责任追究制。凡发现在容错免责工作中存在调查核实不认真、结论认定不准确、容错免责不慎重,甚至弄虚作假、变相包庇纵容,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严肃追究责任。

  最后,《办法》明确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担负起容错免责的主体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要履行抓落实责任,严格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免责,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巡察、督查、信访、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敢于负责,推动容错免责机制发挥效力。